小核酸药现代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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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小核酸药现代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小核酸药现代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是作者凌寒的优质文档,全文共17296个字,共计18页,具有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深度适宜、贴合业务、逻辑推导、论证严谨、数据清晰、术语统一、目标达成度高、架构可扩展、技术复用性强等特点,全文从钱德勒对“现代企业”的描述、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与特征、股份公司的本质是社会资本、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原始的公司制度、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新兴的首席执行官制度、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公司概况、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简介、SWOT分析、组织机构管理、劳动定员一览表等关键维度层层展开,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一、钱德勒对“现代企业”的描述3二、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与特征4三、股份公司的本质是社会资本7四、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11五、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3六、原始的公司制度15七、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17八、新兴的首席执行官制度20九、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21十、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25十一、公司概况26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27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27十二、项目简介28十三、SWOT分析33十四、组织机构管理40劳动定员一览表40一、钱德勒对“现代企业”的描述美国经济学家小艾尔弗雷德•钱德勒,以研究企业制度发展史而著称。他通过对食品、烟草、化工、橡胶、石油、机器制造和肉类加工等行业大量史料的研究,论证了现代大型联合工商企业的诞生乃是市场和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他在《看得见的手一一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中指出,凡是进行大批量生产和大量分销相结合的工业部门,必然出现现代的大型工商企业,因为管理协调的“看得见的手”比市场协调的“看不见的手”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他还把“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概括为:“由一组支薪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即可适当地称之为现代企业。”现代企业有两个特点:即包含许多不同的营业单位,且由各层级支薪的行政人员管理。现代企业包含着许多不同的营业单位,每个单位都有自身健全的管理机构,它们虽然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行独立核算,都是按照独立企业形式运转的。这些独立的营业单位,通常经营于不同的地点,或者进行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生产经营不同类型的产品和服务。这种多单位结构,最终发展成公司的事业部体制。而总公司的总部一般只设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规划咨询部,负责整个公司的总策划、总协调、资金调度、技术开发和法律咨询等。由此,分权的多事业部型的公司管理结构代替了集权的功能式单厂管理结构,奠定了现代公司的基本模式。钱德勒认为,最早出现现代企业的行业是铁路。美国最早的铁路是马拉车,铁轨是单轨,铁路运输主要是弥补水运的不足。后来,蒸汽机机头代替了马车,铁路运输迅速发展。到了19世纪40年代,铁路技术得到迅速提高,路基平整、隧道开凿以及桥梁建造均有大的发展,T型铁轨也大量使用,车头、车厢、运货车也初步定型。铁路运输逐步代替了水陆运输,成为主要的运输工具。技术的创新带动了制度创新,原本可以分开经营的地方小铁路,逐步合并成为统一经营、有多个独立单位的大的铁路公司。铁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发展,为大量生产和大量营销的企业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企业的信息网络和营销半径不断地扩张,生产规模以空前的速度扩张。19世纪末,大量生产与大量分销的结合——现代工业公司终于应运而生,从原料和半成品的供应者,直到零售商店和最终消费者,它们之间的市场交易逐步地被企业内部化了。大企业用行政管理手段协调着各种资源的使用,市场机制被替代了,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降低了。二、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与特征(一)现代企业制度概念的提出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最先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并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方向,就是现代公司制度。从此,在我国理论界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展开了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大讨论,通过讨论进一步加深了对股份制经济的认识。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在企业制度前加上一个时间限定词“现代”而组成的新概念,人们对它的含义还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制度,都可以叫做现代企业制度;也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最先进的企业制度才能叫做现代企业制度。我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不应是一个固定的概念,而应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不同的内容。一般而言,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的、最具发展前途的企业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制度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可概括为私人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和合作制四种企业制度。在这四种企业制度中,只有公司制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占有主导的和支配的地位,才是最先进、最具发展前途的现代企业制度。例如,1977年,美国共有1500多万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224万家,只占企业总数的14.7%,但其销售额却占社会总额的65%以上。目前,世界的工业企业前500强中,全都采取了公司制。可见,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就是公司制或股份制。正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的:“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党的干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具体地说,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出资者,企业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这里所强调的是资本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的分离,而在私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同时,股份公司也是一个法人企业,具有法人地位。2.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企业本身所拥有的法人财产权,反映在对资产负债,表的左边“资产”项目的控制权,即对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依法处置和获益的权利。企业法人产权的确立,保证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动,及时做出相应的反应和决策。3.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在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之后,出资者不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是企业的所有重大决策必须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因此,出资者仍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对企业享有终极所有权。4.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实现政企分离,由政府对企业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5.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就要建立起权责明确的企业科层管理制度,并将每个管理者和职工的业绩同他们的收入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对企业的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三、股份公司的本质是社会资本按照马克思自己拟定的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政治经济学著作的“六册计划”,将在《资本论》的“续篇”中用专门的一篇,即第一册《资本》第四篇《股份资本》,来研究股份制经济问题。这个计划虽未能实现,但在现行的《资本论》中,特别是在其第3卷第27章中,留下了关于股份公司的许多精彩论述。这些论述的核心问题,是提出了股份公司的本质是社会资本,即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并围绕这一问题做出了多方面的阐述。1.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是在信用事业广泛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股份公司是合资经营的企业,需要向社会广泛地发行股份以募集资金。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是在债券、不动产抵押券、汇票等信用工具的基础上产生的,而且最初的股票也是通过银行发行的。所以,没有信用事业的广泛发展,就不会出现股票,就没有股份制经济。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指出的:“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2.股份制促进了资本集中,推动了生产的社会化。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指出,股份公司作为资本集中的一种形式,促进了耗资巨大的资本主义企业的出现和大工程的兴建。他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在第3卷,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由于股份公司的成立使“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这种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3.股份制采取了社会资本的形式,是对私人资本的扬弃。马克思指出,股份资本是“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这一论述高度概括了股份制经济的性质,说明股份资本是一种新型的资本组织形式,是联合经营的资本即社会资本,与此同时,私人企业也转变成社会化的企业。4.股份制实现了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马克思说,“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他还指出,“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5.股份资本和信用制度的发展还会出现一些腐朽现象,表现出它的局限性。首先,股份公司的发展也“再生产出了一种新的金融贵族,一种新的寄生虫,一发起人、创业人和徒有其名的董事;并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这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其次,股票交易的投机性。“因为财产在这里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运动和转移就纯粹变成了交易所赌博的结果;在这种赌博中,小鱼为鲨鱼所吞掉,羊为交易所的狼所吞掉。”最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经济的局限性还在于:“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6.股份公司是通向新的生产形式一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一的过渡点。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0“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后来,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谈到《资本论》“续篇”中将要写的《股份资本》篇时,认为股份资本是“导向共产主义的”“最完善的形式”。7.恩格斯对股份公司的补充论述。恩格斯在编辑《资本论》第3卷时,对股份公司的性质、作用等问题做了总的补充。他在第27章中插写的一段话中指出:一些新工业企业形式(如卡特尔、托拉斯)代表着股份公司的二次方、三次方。这时,自由竞争已经日暮途穷,竞争已经为垄断所代替,在每个国家里,一定部门的大工业家联合成一个垄断组织。只要生产的发展程度允许,就把该工业部门的全部生产,集中成一个大股份公司,实行统一领导。股份公司和垄断组织的发展,加深了资本主义的矛盾和经济危机,“并且已经最令人鼓舞地为将来由整个社会即全民族来实行剥夺做好了准备”。这些论述表明,股份制本质上是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的“社会资本”,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扬弃。但这里所说的社会资本,并不是归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共有资本,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这种社会资本的发展趋势,必将引起社会生产形式的变革。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股份制与私有制等同起来。因为:(1)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股份制是对私有制的“扬弃”;(2)股份制是一种联合的资本,实际上是包容各种经济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四、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是对公有制理论和股份制的经济性质所做的精辟论断。如止所述,马克思虽然是针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资本进行研究的,但他已经说明股份制的本质是一种联合起来的“社会资本”。将这一论述运用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生活,必然得出股份制也是公有制可以采取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的结论。实际上,股份制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其中的股份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的,还可以是二者兼有。股份制本身不存在着“是公是私”、“姓社姓资”的问题,关键要看谁掌握着控股权。中央明确规定,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这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有些人将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同英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相类比,认为无论如何操作,股份制改革最终是将一些国有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改变为私人的股份。但是,只要这些国有资产是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的,就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里改变的只是国有资产的存在形式。而且,国家还可以将这部分出售国有资产得到的资金,再投入国有经济应该加强的领域。所以,从个别企业来说股份制改革存在着“私有化”,过程,而从国有资产的总体来说并没有实行私有化。需要说明的是,钱德勒所讲的“现代企业”与我国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所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两者的含义是不尽相同的。’二者的共同之处是都强调了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二者也有不同之处。我国所说的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从企业的资本组织制度出发的,强调要由国有独资的形式改革为股本“多元化”的公司制;而钱德勒所讲的现代企业,主要是从企业的管理体制出发的,强调现代的大型企业应实行“多部门”.的企业管理模式。按照钱德勒的定义,一般的中小型的股份公司还称不上现代企业,只有少数大型公司特别是全球化经营的跨国公司,才是典型的现代企业。显然,这与我国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是不相同的。我国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主要是指公司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此外,还可以包括股份合作制等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制度。五、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与发展20世纪30年代,爆发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下降近一半,倒退了30年。危机冲击了股票市场,美国道琼斯工业股票价格指数下跌89%,上市股票价值总额从897亿美元下降到156亿美元。面对严峻的考验;各国在加强政府调节的同时,对股份制和证券市场也做了整顿和规范;使有关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不断发展完善。这不仅使得股份制经济渡过了难关,也使现代公司制度日趋完善,并得到持续的发展与创新,其加速发展的势头一直延续至今。现代的股份制经济有以下特点:(1)立法更加完备。美国国会在1933一1940年间,先后制定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信托条款法》、《投资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国家还通过宏观经济政策调节企业行为和证券市场。(2)股份公司之间的兼并浪潮不断涌现,出现了许多的巨型公司。特别是战后以来,已发生了多次的兼并浪潮,涉及的资本金额越来越大,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垄断性也不断加强。(3)股权日益分散化,公司治理结构引人关注。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日益向多元化、分散化发展,特别是美国的许多大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份额不过在5%左右。股权分散化的结果,’使得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出现了所谓的“经理革命”。此时,人们开始注意对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研究。(4)证券市场不断完善,发展迅猛,资本向虚拟化、全球化方向发展。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证券交易愈加简捷、安全、方便,证券交易额飞速增长,股指不断创出新高。金融衍生物不断出现,特别是股价指数期货使得证券市场发生了质的飞跃。事实证明,股份制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企业制度,也是资本筹集和资产重组的最佳形式。六、原始的公司制度股份公司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当时自由民凑钱集资创办实业,就实行了按出资份额分配收益的原则。政府也利用股份形式筹集财力和物力,以满足行政和战争的需要。在中世纪,还出现了同血族亲属共同继承、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家族式企业,所得利益按出资份额分配。后来,这种“家族营业集团”逐渐减弱家族色彩,加强其商人共同经营的性质,逐步发展成为无限责任公司。同时,一些“普通合伙”组织扩大规模,趋于稳定,也慢慢变成无限公司。这些组织都可以看做是股份制经济的萌芽。此外,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还盛行一种名为“康门达”的商事组织。它由资本家出资,由航海者贩售物资于海外。盈利时按出资额分配,亏损时航海者负无限责任,资本家负有限责任。这是一种二元制的“隐名合伙”,后来经法律确认为两合公司(法国1673年的《商事敕令》)。但是,在资本原始积累之前的这些合资企业,同近代规范的股份制有着本质的差别。一是当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在组织上具有明显的合伙性;三是企业规模小,内部组织结构也不完善。现代的股份制经济产生于15世纪至16世纪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直接导致股份公司产生的,应是英、荷等国经过国王或议会特许成立的一批具有垄断权、从事国外贸易的海外公司。股份经济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主要是:(1)随着资本原始积累的发展,个人资本不断膨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这就要求寻找新的筹资方式,以扩大生产规模,开拓新的生产领域;(2)当时海上运输、修筑铁路和公路、开凿运河、组建银行、开采大型矿井等事业迅猛发展,它们都需要巨额资金,个人难以承受,所以股份制首先在这些部门被采用;(3)资本主义信用特别是银行的发展,对股份制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因为股票的很大一部分要通过银行发行,而且银行常常是股票的主要购买者;(4)18世纪出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革命,也对股份制起了推动作用,机器制造等新兴产业需要巨额资金,所以一开始就采取了股份制形式;(5)当时各国政府不断颁布有关股份制度的法规,使股份制越来越规范,推动了股份制的发展。但这时的股份公司还很不成熟,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这些股份公司大都由王室或政府特许批准,拥有许多封建特权,并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公司的法人地位和内部组织结构还很不完善;最初的股份公司主要从事海外贸易、运输业、采矿业等,现代工业还没有兴起。七、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一)董事会的性质与地位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全体董事组成,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的常设机构。各国公司法都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股东大会的决议只有通过董事会才能执行。同时,董事会要代表股东的利益,聘任公司的经理,并监督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的确立,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具体体现,它有效地解决了资本社会化与经营管理集权化的矛盾,提高了资本的运营效率。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了董事会职权扩大的倾向。西方许多国家公司法都出现了削弱股东大会或经理人员的权限,加强董事会权限的趋势,这是加强公司管理,追求更高利润的需要。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5条规定:除本法令或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德国法律授予董事会以“专属权限”,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大会决议,都不能限制董事会的专属权限。英国公司法规定: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宜,董事会可不受股东大会决议的约束,股东大会的决议不能推翻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决定。(二)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由5~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以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对内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主席。董事长的职权是:(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职权范围内的文件。公司可设副董事长1名~2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我国《公司法》第47条和第110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的其他职权。(三)董事会的召集与决议董事会的召集人原则上是董事长,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由股东大会中得票最多的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集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以前向各董事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载明召集事由。但遇到紧急情况,可不经上述程序,随时召集。通知方式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所有董事都应参加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以明确责任。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董事会决议不再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我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中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四)我国《公司法》中董事会设置的特点在我国的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中,董事长实际上处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这是因为,按《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唯一对外代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任何人或机构必须得到董事长授权后才能代表公司。在公司的现实运行过程中,董事会在闭会期间,一般还由董事长代行公司董事会的部分职权。所以,在我国的公司管理制度中,董事长拥有凌驾于其他董事之上的极高地位。在西方国家,普通董事与董事长之间只有职责分工上的差别,而无地位高低之分。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长更像是董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除德国在个别情况下赋予董事长以两票表决权外,其他国家都规定,每个董事都只有同等的表决权,都拥有同等的对外代表权。实际上,董事会总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决策的,以董事或董事长个人身份参与对外活动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这就是说,西方国家的董事会的运作,特别强调了这样一个理念,即内部民主与对外集权的统一。这是我国在公司理论研究中特别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八、新兴的首席执行官制度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总经理通常称为总裁,主管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但公司的法人代表却是董事长。这种职能分工固然有利于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但也存在着由于权力的相互制约而造成的公司运转不灵的问题。例如,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长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具有很高的地位。但是,按董事会的职权来说,只有任命总经理的权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的重要职务则由总经理提名任命;而总经理虽然掌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却没有对外签约的权力和对内决策的权力。这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不利于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在美国的一些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如信息、网络等行业,近几年开始试行首席执行官即CEO制度。由首席执行官取代总裁,这绝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是对原有的公司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因为首席执行官实际上兼有了总经理和董事长的一些职权,他既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又可以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约。这样,就将公司的控制权进一步向经营者集中,从而提高了资本的决策效率,适应了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关于首席执行官的变革,人们还在进一步研究,以分清其利弊得失。九、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一)西方国家公司的监督机制比较以上分析说明,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在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上是有较大差异的。导致上述差别的原因,既包括文化传统和公司理念方面的因素,也包括对公司产权治理安排的理解方面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比较和确定一国的公司机构设置模式时,无法简单地按某个国家的模式进行移植或抄袭,而必须将国外立法同本国的文化传统、公司理念、法律制度等因素相互交融,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公司法。实现公司的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是各国公司机构设置的共同出发点,但对各国具体的监督模式的优劣现在还很难下结论。英美法系的公司法采取了一元结构,其根源是深受信托法制度的影响。其主流的公司理论认为,董事是依信托法产生并行使职权的受托人,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对受托人进行监督。以美国为例,理论界认为,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行业监管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对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不仅是十分有效的,而且可以大大节约监督成本。这些市场中介组织被称为不拿工资的“经济警察”。大陆法系之所以采取二元结构,与它们不属于信托制起源的国家有关,主要是要求在公司内部寻求权力的平衡。在此前提下,公司权力机构设置的理论基础是,假定任何人都会犯这种或那种错误,都会出现相互抵触的价值趋向,必须借助必要的制衡机制,才能实现公司权力的动态平衡。缺乏制衡机制约束的公司制度,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因此,德国等国家更多地借助监事会制度实现分权与监督。还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监察人制度。日本的公司法也是采取一元结构,公司不必设监事会。但是,在日本的许多公司中设有监察人,监察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代表股东会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监察人有权对公司的营业,状况、财务收支、财务报表进行查询,如发现重大财务问题,可以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甚至可以要求召集股东临时大会进行讨论。监察人制度既可以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又不必支付太多的费用,这种方式也值得借鉴。(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特点及基本评价1.我国公司的机构设置是特殊的二元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四个权力机构。其基本模式应是二元结构,其基本理念是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以便更好地实行民主管理。这种理念同国外公司法的态度是一致的,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但是,如果将我国的二元模式同大陆法系的二元结构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二者的明显差别。大陆法系的二元制是垂直式的结构,即公司的董事会是监事会的派生机构并对监事会负责,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监事会的制约。而我国采取的是平行的二元制模式,董事会和监事会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董事会仅对股东大会负最终责任,而无需对监事会负责;与此相对应,的是,监事会只有监督权,而无决策权。2.对我国平行式二元结构的基本评价。在大陆法系的垂直式二元结构中,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是监事会的派生机构,却掌握着较大的实际权力。这种模式的基本理念是:实际权力较大的人,其法律地位应当低于实际权力,较小的人;实际权力较小的人,其法律地位应稍高于实际权力较大的人。只有这样,才能更接近于权力的平衡与均衡。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监事会的实际地位是非常低的。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的平行式二元制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方面,股东大会作为以会议形式行使职能的最高权力机构,不可能经常举行股东会议对董事会进行跟踪式的监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必须提前20日通知股东;在董事会遇到急需解决的问题时,根本无法及时召集股东大会,只能自己作出决策。所以,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控制实际上是很弱的。另一方面,监事会虽然是常设机构,理论上可以随时监督董事会的活动,但董事会既不是监事会的派出机构,也无需对它负责,监事会最有效的监督手段依然是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监事会都未能很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能。为了消除公司立法带来的缺陷,国务院曾经不得不借助委派特别稽查员或监事会主席等行政性手段,对董事会进行外部监督。十、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其主要职能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财务监督,但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和管理。我国《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为了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也适应监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从理论上说,应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为了缓解公司中的劳资矛盾,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在监事会中必须有一些职工的代表。我国《公司法》就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委托费用由公司承担。可见,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设置与德国监事会的设置有着本质的区别。十一、公司概况(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赵xx 3、注册资本:140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1-10-25 7、营业期限:2011-10-25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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